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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仁福与张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福,张喜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49号原告刘仁福,男,1946年9月2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张喜才,男,1955年3月29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福诉被告张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