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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金强申请执行敬国保、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强,敬国保,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强,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敬国保,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法定代表人敬国保,经理。本院在执行赵金强申请执行敬国保、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金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3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山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