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振玲、吴振远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玲,吴振远,吴振荣,李春生,李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振玲,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吴振远,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吴振荣,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蕊,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玲与被执行人吴振远、吴振荣、李春生、李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