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祥保与陈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保,陈祖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051号原告:杨祥保,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祖金,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杨祥保与被告陈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祥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祥保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杨祥保负担。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