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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祥保与陈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保,陈祖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051号原告:杨祥保,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祖金,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杨祥保与被告陈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祥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祥保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杨祥保负担。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