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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诉四川省南田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邓光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四川省南田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邓光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财保34号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负责人龙蜀娟。委托代理人刘强。委托代理人肖娜。被申请人四川省南田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三段11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邓光猛。被申请人邓光猛。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南田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邓光猛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南田收割机制造有限公司、邓光猛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