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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邵华平、顾乃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邵华平,顾乃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137号原告:李军,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举,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军,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华平,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顾乃传,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法定代表人:郭跃民。原告李军与被告邵华平、顾乃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承担。审 判 长  耿杰圣审 判 员  翁迎晓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