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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明海与被执行人杜康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海,杜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袁明海,男,生于1939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康明,男,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袁明海与杜康明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杜康明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增全审判员  蒲川林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