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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远征与杨小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征,杨小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62号原告:刘远征,无业。被告:杨小潍,潍柴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潘木林,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征诉被告杨小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浩人民陪审员  高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