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想军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想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57号罪犯陈想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宣判后,2014年5月1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想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想军于2012年9月初,在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的“临桥”卖给赵某某40克“冰毒”。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罪犯陈想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想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想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想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