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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107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正雄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正雄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周金明,周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07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96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5965-4。法定代表人:刑增福。被执行人:温州正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泽雅工业园经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4595-1。法定代表人:周金明。被执行人:温州市世华标准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泽雅戈恬二产工业园A幢,组织机构代码:732407404。法定代表人:季文丰。被执行人:周金明,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周世宏,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302执107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金明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南洋新村9幢304室【所有权证号:114795,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1-54800号】的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金明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南洋新村9幢304室【所有权证号:114795,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1-54800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