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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仕群申请执行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群,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黄仕群,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黄宗均,该公司董事长。黄仕群申请执行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黄仕群截止2016年9月17日的逾期交付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金15525.00元,2016年9月18日起到实际交付之日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黄仕群,申请人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结果,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