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英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英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181号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玉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英东,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英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英东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李英东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