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0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新跃与文先平、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跃,文先平,朱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余新跃,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文先平,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朱志平,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余新跃与文先平、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13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先平、朱志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2016)湘13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该案(2016)湘13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彩审判员  戴跃辉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