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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金正与施正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正,施正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658号原告:马金正,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福庆,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恩,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施正雄,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B)。原告马金正诉被告施正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正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金正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浚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