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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国柱、陈耀华、郭世林、刘畅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柱,陈耀华,郭世林,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35号被执行人李国柱,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陈耀华,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郭世林,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执行人刘畅,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本院在执行李国柱等人贩卖毒品罚金一案中,查明被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四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刑终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晋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人民陪审员  秦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