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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0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秦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秦旭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07608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支俊琦,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辉,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兰溪市游埠镇西山王村樟树下39号淳安县。被告:秦旭平,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秦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