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伟、天津市金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天津市金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91号申请人:张伟,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金宇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天津市金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市金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价值105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价值105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