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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兆国与谌德华、王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兆国,谌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徐兆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谌德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兆国与被执行人谌德华、王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1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谌德华一次性赔偿给徐兆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在2017年6月9日前付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徐兆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谌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兆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兆国与被执行人谌德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谌德华在2017年6月22日给付徐兆国赔偿款20000元(已支付),下余6000元在2017年7月23日前付清。经合议庭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1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马文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