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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5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巨龙与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巨龙,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44号之二原告马巨龙,男,汉族,1974年9月9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鹏,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峰,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家运,鱼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巨龙与被告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马巨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巨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马巨龙负担。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