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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红与张文昌、贺凌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张文昌,贺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张文昌、贺凌林案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2016)连港证执字第134号执行证书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本院其它案件首封,其后还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予以查封,但无法找到机动车下落,亦无被执行人下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