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0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海英与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英,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海英,女,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村嘉湖路冼寿南工业区园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4157517。法定代表人唐木养。申请执行人黄海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沐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9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125.6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6)粤0307执300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95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