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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杨翌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杨翌霏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2200号原告: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孙亚菲,总经理。被告:杨翌霏,女,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翌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22日开庭审理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瑞美嘉信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佳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