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954号原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炳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36号。法定代表人罗战红。原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富地诚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己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漯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丽审 判 员 代 雅 萍人民陪审员 王 永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诚胜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