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志明、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明,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季智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志明,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第1号栋21层2130房法定代表人何志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明、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