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宇静与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宇静,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付宇静,住开封市。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丰华路1号交大科技园3楼本院在执行付宇静申请执行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递交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21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