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平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平安,朱秀英,张亚平,XX飞,余红伟,北京盈上盛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潘平安,男,1942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秀英,女,1940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亚平,女,1965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XX飞,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余红伟,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盈上盛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申请执行人潘平安、朱秀英、张亚平与被执行人XX飞、余红伟、北京盈上盛旺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昌民初字第1357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6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XX飞、余红伟、北京盈上盛旺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平安、朱秀英、张亚平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奇祥审 判 员 刘利明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