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宝森、温玉洁与被执行人张明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森,温玉洁,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森,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温玉洁,女,1960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申请执行人刘宝森。被执行人张明明,女,1988年5月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刘宝森、温玉洁与被执行人张明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古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宝森、温玉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1)古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归刘宝森、温玉洁所有。现申请执行人刘宝森、温玉洁向本院申请,要求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照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为刘宝森、温玉洁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春海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