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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亚丽与魏辛文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丽,魏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841号原告:吴亚丽,女,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魏辛文,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丽与被告魏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智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