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金彩与被执行人廖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彩,廖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金彩,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被执行人廖攸军,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本院在执行人邓金彩与被执行人廖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重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