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贺兴有、卞德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兴有,卞德斐,卞立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兴有,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芳,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宾,山东方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德斐(曾用名卞德飞),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立昔,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莒县。上诉人贺兴有因与被上诉人卞德斐、卞立昔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兴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贺兴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贺兴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王林林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