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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璟与唐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璟,唐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902号之一原告:宋璟,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唐伟强,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宋璟与被告唐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宋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璟负担。审 判 长  蓝仙明人民陪审员  叶树根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