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77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汇平与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汇平,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756-4号原告唐汇平。被告莫耀龙。被告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耀龙。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汇平诉被告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唐汇平申请,本院作出了(2015)岳民初字第077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原告以及被告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现因原告撤诉,本院依法解除在本案中对原被告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在本案中对原被告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案外人湖南艾特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福区马栏山5412050地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手续的查封(产权证号:长国用(2007))第004041号)。三、解除对案外人东莞市塑通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地号为19242802007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手续(产权证号:东府国用(2009)第特69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姚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旭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