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雷海涛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148号雷海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郴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雷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海涛因犯贩卖毒品罪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现被执行人雷海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郴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雷海涛附加刑罚金一万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 洪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