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砚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凯、刘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砚乔,董凯,刘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王砚乔,男,1958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董凯,男,1966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被执行人刘云河,男,196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砚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凯、刘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