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书舟、容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李书舟,容慧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康,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慧。上诉人湘潭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书舟、容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书舟、容慧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书舟、容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书舟、容慧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李书舟、容慧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李书舟、容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唐 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芳理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