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利星与徐庠柯、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星,徐庠柯,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星,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徐庠柯,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现住。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353822-9。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利星与被执行人徐庠柯、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利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金利星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82执56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