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阳、杨辑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阳,杨辑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阳,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马,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阳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根梅,女,1958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阳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辑绪,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73237483H。负责人:李小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阳与被上诉人杨辑绪、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阳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阳撤回上诉。双方按和解协议执行,不再执行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上诉人杨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沈 强代理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一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