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清秀与刘冬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清秀,刘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方清秀。被执行人:刘冬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冬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6732元[含借款本金192900元、利息34722元(利息以1929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止)、诉讼费4226元、保全费1484元、执行费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