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浩金属热镀锌有限公司,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海龙,何燕红,汪富宝,屠荣仙,徐柏强,姜玲英,赵金堂,汪红娣,汪富泉,邓桂琴,杭州广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区3号路18号第1、2、3幢,组织机构代码:731532588。法定代表人姜玲英。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浩金属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常安镇平山,组织机构代码:751700614。法定代表人汪海龙。被执行人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常安镇东风村,组织机构代码:689073014。法定代表人汪富宝。被执行人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场口镇赵欧村赵家,组织机构代码:759525873。法定代表人赵金堂。被执行人汪海龙,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何燕红,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汪富宝,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屠荣仙,女,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徐柏强,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姜玲英,女,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赵金堂,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汪红娣,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汪富泉,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邓桂琴,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杭州广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东洲工业功能区(民联村),组织机构代码:749459833。法定代表人董国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奇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浩金属热镀锌有限公司、杭州富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富阳市赵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海龙、何燕红、汪富宝、屠荣仙、徐柏强、姜玲英、赵金堂、汪红娣、汪富泉、邓桂琴、杭州广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2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鸿云执行员 周利峰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凌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