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辖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江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新合乡。法定代表人:张之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5民初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吉林省安图县新合乡,本案依法应由吉林省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安图县新合乡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西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属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