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聂朝晖、李瑞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聂朝晖,李瑞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921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胜路13号。负责人:苏俊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院东,男,系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职员。被告:聂朝晖,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银川市气象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瑞山,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聂朝晖、李瑞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