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红梅、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梅,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梅,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国际大厦1单元23层2306号。法定代表人:宋卫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海宽,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郭红梅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