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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王晓芳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王晓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特26号申请人: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进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王晓芳,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王晓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双方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网签备案(合同编号MYTDHY5-2002,网上合同备案号码:124CD54A1E73);二、王晓芳应支付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73735元,扣除上述违约金后,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在网签备案注销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晓芳剩余房款173765.47元;三、余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晓芳于2017年6月21日经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曼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