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某、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某,男,汉族,2004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周某,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秦某申请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7)冀0322执12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周某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需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长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