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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汪力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汪力,李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汪力,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塘镇曹家村。被执行人李江立,女,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白塘镇曹家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力、李江立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681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力、李江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力、李江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汪力、李江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