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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蒋淑平与李程锋、岳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平,李程锋,岳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2号申请人:蒋淑平,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李程锋,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岳容,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蒋淑平与被申请人李程锋、岳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淑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程锋所有的货车一辆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国伟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程锋所有的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刘国伟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