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凌运初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运初,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539号原告:凌运初,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余彦波,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广场1号7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成。被告:徐瑞,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运初诉被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运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运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运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原告凌运初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