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细棒与陈绍碰、林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细棒,陈绍碰,林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999号原告:夏细棒,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碰,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余敏,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夏细棒与被告陈绍碰、林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绍碰、林余敏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2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以16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细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绍碰、林余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绍碰、林余敏分别于2016年7月1日、7月28日、10月7日向原告夏细棒借款80000元、60000元和20000元,并出具了三份欠条给原告,三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陈绍碰、林余敏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1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陈绍碰、林余敏于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陈绍碰、林余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绍碰、林余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夏细棒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计算利息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陈绍碰、林余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