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邦禄、杨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禄,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张邦禄,男,生于1955年12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杨小林,男,生于1975年2月25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邦禄与杨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