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理事长。受委托人田建军,该社员工。受委托人殷乾坤,该社员工。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原蔡都镇白云大道310-2-26号。被执行王一惠,女,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原蔡都镇白云大道310-2-26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上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国立 微信公众号“”